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甲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甲於人行道行走時,遭違規行駛於人行道之機車撞擊,送醫後一週不幸因傷勢過重死亡。甲之法定繼承人向 A 公司請求理賠死亡給付 300 萬元,同時主張 A 公司應給付住院費、醫藥費與看護費 10 萬元,以及營養品與補品費用 5 萬元,因為前開費用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A 公司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A 公司仍應償還。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給付 300 萬元
- B A 公司應給付 310 萬元
- C A 公司應給付 315 萬元
- D A 公司應拒絕理賠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保險契約中,『約定發生特定事故即支付固定金額(如身故金)』與『依據實際損失多少才補償多少(如車禍修車費)』,這兩種性質的契約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當契約屬於前者時,法律還會要求保險人承擔約定金額以外的『額外支出』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理解保險法規喔!
- 觀念釐清: 你完全抓到了這題的精髓呢!甲所投保的「傷害保險」,其死亡給付屬於非常明確的定額給付。這表示保險公司會依照契約約定的 $300$ 萬元保險金額來給付,不需要考慮實際花費喔。而我們提到的住院費、醫藥費和營養品費用,通常需要額外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才能理賠,在定額給付的傷害保險中是不包含的。至於《保險法》第 33 條關於「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費用」的規定,它主要是適用於財產保險(也就是損害保險),目的在於填補實際損失,和定額給付的人身保險性質不太一樣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