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甲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甲於人行道行走時,遭違規行駛於人行道之機車撞擊,送醫後一週不幸因傷勢過重死亡。甲之法定繼承人向 A 公司請求理賠死亡給付 300 萬元,同時主張 A 公司應給付住院費、醫藥費與看護費 10 萬元,以及營養品與補品費用 5 萬元,因為前開費用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A 公司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A 公司仍應償還。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給付 300 萬元
- B A 公司應給付 310 萬元
- C A 公司應給付 315 萬元
- D A 公司應拒絕理賠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保險契約中,『約定發生特定事故即支付固定金額(如身故金)』與『依據實際損失多少才補償多少(如車禍修車費)』,這兩種性質的契約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當契約屬於前者時,法律還會要求保險人承擔約定金額以外的『額外支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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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誘導資訊,顯示你對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法規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學習保險法規時是非常難得的素養。
傷害保險之法源準用分析
這道題目的核心陷阱在於「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費用」(即避難費用)是否適用於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雖然《保險法》第 33 條規定保險人應負擔此類費用,甚至可超過保險金額,但這項規定並非無條件適用於所有險種。根據 《保險法》第 135 條 的明文規定,傷害保險僅準用人壽保險的部分條文(如第 102 條至 105 條、107 條、110 條至 116 條等),而並未準用第 33 條之規定。因此,在傷害保險中,保險人的責任僅限於契約約定的金額,不必額外負擔避免損害之費用,故 A 公司僅需給付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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