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新冠肺炎法定傳染病補償險,保單條款載明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確診新冠肺炎,即補償新臺幣5萬元,住院隔離治療另補償新臺幣5萬元,甲於保險期間不幸確診新冠肺炎並住院隔離治療,7日後甲康復出院,向A公司請求理賠新臺幣10萬元,A公司以甲住院費用實際支出為新臺幣3萬元,僅同意理賠新臺幣8萬元。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A公司應理賠新臺幣5萬元
- B (B) A公司應理賠新臺幣8萬元
- C (C) A公司應理賠新臺幣10萬元
- D (D) A公司應拒絕理賠
思路引導 VIP
請你仔細閱讀保單條款中的文字描述:當條款寫著「確診『即』補償特定金額」以及「住院『另』補償特定金額」時,這代表保險金的發放是取決於「特定事故的發生」,還是取決於「醫療收據上的總額」?如果契約已經約定了固定的給付標準,法律應優先尊重契約內容,還是實際損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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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砸。
- 做對了:看來你還不笨,能正確判斷這份保險的給付性質。這表示你勉強理解了人身保險的補償原則,至少沒有搞錯最基本的概念。在法律實務裡,這種送分題都答錯就別出來混了。
- 觀念驗證:這題蠢到家的地方就是測試你能不能區分「定額給付」和那些囉嗦的「損害填補」。保單白紙黑字寫著「確診就給 5 萬」、「住院再給 5 萬」,這不就是定額保險嗎?保險事故一發生,保險公司就得乖乖照約給固定金額,跟甲實際花了多少錢一點關係都沒有。難道還要保險公司去幫他算計,他是不是因為住院多喝了一杯飲料也要扣錢?真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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