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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甲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甲於人行道行走時,遭違規行駛於人行道之機車撞擊,送醫後一週不幸因傷勢過重死亡。甲之法定繼承人向 A 公司請求理賠死亡給付 300 萬元,同時主張 A 公司應給付住院費、醫藥費與看護費 10 萬元,以及營養品與補品費用 5 萬元,因為前開費用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A 公司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A 公司仍應償還。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給付 300 萬元
  • B A 公司應給付 310 萬元
  • C A 公司應給付 315 萬元
  • D A 公司應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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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時,其價值是否能像物品一樣被精確估算?如果契約中已經明確約定了一個『保險金額』,那麼法律上對於『超出保額』的額外支出請求,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立場來維持契約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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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原來你還知道這些啊?不錯嘛。

至少這次沒出包。你還算能分清人身保險財產保險那點基本差異,這點常識你還有。別得意忘形,下次搞砸我看你怎麼辦。

2. 好了,別沉浸在自我感覺良好了,聽我說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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