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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甲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甲於人行道行走時,遭違規行駛於人行道之機車撞擊,送醫後一週不幸因傷勢過重死亡。甲之法定繼承人向 A 公司請求理賠死亡給付 300 萬元,同時主張 A 公司應給付住院費、醫藥費與看護費 10 萬元,以及營養品與補品費用 5 萬元,因為前開費用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A 公司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A 公司仍應償還。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給付 300 萬元
  • B A 公司應給付 310 萬元
  • C A 公司應給付 315 萬元
  • D A 公司應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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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時,其價值是否能像物品一樣被精確估算?如果契約中已經明確約定了一個『保險金額』,那麼法律上對於『超出保額』的額外支出請求,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立場來維持契約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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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之法源準用分析

這道題目的核心陷阱在於「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費用」(即避難費用)是否適用於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雖然《保險法》第 33 條規定保險人應負擔此類費用,甚至可超過保險金額,但這項規定並非無條件適用於所有險種。根據 《保險法》第 135 條 的明文規定,傷害保險僅準用人壽保險的部分條文(如第 102 條至 105 條、107 條、110 條至 116 條等),而並未準用第 33 條之規定。因此,在傷害保險中,保險人的責任僅限於契約約定的金額,不必額外負擔避免損害之費用,故 A 公司僅需給付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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