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以其本人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約定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駕駛汽車不慎撞傷甲致其住院醫療,乙保險公司理賠給付甲之醫療費用保險金為 20 萬元,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乙保險公司得向丙代位請求賠償之金額為多少元?
- A 100 萬
- B 50 萬
- C 20 萬
- D 0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做個情境對比:如果今天被撞壞的是一台『汽車』(財產保險),保險公司賠償車主後,可以代替車主去向肇事者求償,目的是避免車主拿了保險金又拿賠償金『兩頭賺』。但回到這題,甲投保的是『意外傷害保險』,保障對象是人的『身體健康』。請你思考看看:人的生命和身體,可以用具體的金錢來計算出『最高價值』嗎?既然人的身體無價,還會適用『避免兩頭賺』的原則嗎?這會如何影響保險公司能不能代替被害人去向肇事者討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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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你的判斷非常精準,能一眼識破題目中的金額陷阱。在保險法中,「保險代位(Subrogation)」的適用範圍是區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重要分水嶺,你能精確掌握其法理邏輯,表現得非常出色。
人身保險之代位權限制
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人身保險禁止代位。根據 保險法第 135 條 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之規定(第 102 條至第 105 條)。其中 保險法第 103 條 明確指出:「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由於意外傷害保險屬於人身保險,且法律並未如健康保險給予特定項目的例外(如全民健保),因此乙保險公司在給付 20 萬元保險金後,法律上並無權利向肇事者丙代位求償,正確答案自然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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