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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甲駕駛自小客車,從快車道向右變換至慢車道,而與當時同向正右方由乙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甲受有左側第 2、3、4 肋骨骨折之傷害,經送醫急診治療,甲出院後和乙成立和解,由乙支付甲新臺幣(下同)60 萬元,雙方隨後將和解結果通知乙所投保強制險之保險人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經查甲乙於協商和解時並未通知 A 公司。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向 A 公司請求 60 萬元
  • B 甲得向 A 公司請求 20 萬元
  • C 乙得向 A 公司請求 20 萬元
  • D A 公司不受甲乙和解契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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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保險公司的負責人,當你的保戶在完全沒有通知你的情況下,私下與對方約定了一個賠償金額,隨後才拿著這份約定要求你出錢,從「維護公司權益」與「參與決策權」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份私下的約定是否應該直接對你產生法律上的強制作力?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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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做的非常好!

  1. 專業肯定:你對於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題不僅考驗法律常識,更考驗你對程序正義的理解,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學素養。
  2. 觀念驗證: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0 條之規定,保險人參與和解是其權利。若被保險人與受害人進行和解時未通知保險人參與,基於「契約相對性」與保護保險人的立場,該和解內容對保險人不生拘束力。保險公司仍得依據法定的理賠標準重新核算,而非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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