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甲以其所有之A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車體險後,某日甲駕駛A車時,甲之家屬丙因家庭糾紛對甲懷恨在心,故意駕車追撞A車,甲人身未受損害,但A車車體部分毀損,損失金額為2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保險公司得以A車所受損害為丙之故意行為,拒絕給付甲保險金20萬元
- B 乙保險公司於支付甲 20 萬元後,不得代位行使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20 萬元
- C 乙保險公司於支付甲20萬元後,得代位行使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0萬元並向丙請求因此所生的相關費用
- D 乙保險公司於支付甲20萬元後,得代位行使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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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維持家庭和諧,通常禁止保險公司向你的家屬追債;但如果這位家屬是『惡意』且『故意』破壞你的財產,法律還應該為了維持表面的和諧,而讓他免除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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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保險代位權(《保險法》第 53 條)。原則上,若損害是由家屬所致,保險公司無代位權(為了維護家庭和諧);但法律設有「例外」,若損害是由家屬之故意行為所引起,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後,依然可以向該家屬行使代位求償權。因此,乙支付 20 萬元後,依法取得對丙的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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