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甲以其所有之A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車體險後,某日甲駕駛A車時,甲之家屬丙因家庭糾紛對甲懷恨在心,故意駕車追撞A車,甲人身未受損害,但A車車體部分毀損,損失金額為2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保險公司得以A車所受損害為丙之故意行為,拒絕給付甲保險金20萬元
- B 乙保險公司於支付甲 20 萬元後,不得代位行使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20 萬元
- C 乙保險公司於支付甲20萬元後,得代位行使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0萬元並向丙請求因此所生的相關費用
- D 乙保險公司於支付甲20萬元後,得代位行使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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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維持家庭和諧,通常禁止保險公司向你的家屬追債;但如果這位家屬是『惡意』且『故意』破壞你的財產,法律還應該為了維持表面的和諧,而讓他免除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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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保險法中關於保險代位權之行使要件與限制。依據保險法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在本案中,甲之A車受損屬於乙保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乙公司自不得拒絕給付保險金。在乙保險公司依約支付甲20萬元保險金後,依法即取得代位行使甲對第三人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然肇事者丙為被保險人甲之家屬,原則上保險人不得對其行使代位權,但因本件損失係由丙因家庭糾紛懷恨在心而「故意」駕車追撞所致,符合保險法第53條第二項但書「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之例外規定,故乙保險公司仍得對家屬丙行使代位請求權。 此外,依據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保險人代位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因此乙保險公司僅能就其已給付之保險金20萬元範圍內向丙求償,不得擴張請求因此所生之其他相關費用。綜合以上所述,乙保險公司於支付甲20萬元後,得依法代位行使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0萬元,故正確答案為D。
保險代位權之行使
💡 保險人給付後取得代位權,家屬若為故意行為則無免責適用。
🔗 保險代位權取得流程
- 1 事故發生 — 第三人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2 保險給付 — 保險公司依約賠付被保險人之損失
- 3 法定移轉 — 保險公司於賠付範圍內取得代位權
- 4 向第三人追償 — 即使是對象為家屬,故意行為仍可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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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賠付不足額,被保險人仍保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