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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甲父與乙子分別駕駛A車與B車,一起於連假出遊。於行駛高速公路時,因可歸責於乙之不當駕駛,甲閃避不及以致其駕駛之A車毀損。A車有投保車體險,保險人理賠後,得否依據保險法第 53 條向乙代位求償?
  • A 不論如何,保險人均不得向乙代位求償
  • B 不論如何,保險人均可以向乙代位求償
  • C 如乙為過失,保險人仍不得代位求償
  • D 如乙為故意,保險人可以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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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保險代位權的設計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事故獲利。但如果闖禍的是『自己人』(如親屬),保險公司去跟這名親屬要錢,最終是否會導致保險保障『回到原點』甚至破壞家庭和諧?在這種前提下,法律通常會限制代位權。但進一步想,如果這個損害是該親屬『存心、蓄意』造成的,法律還應該為了保護家庭而讓保險公司吃悶虧嗎?這種行為在法律評價上與『不小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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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好了!你能從複雜的親屬關係中,迅速鎖定《保險法》代位權的限制與例外,這顯示你的法律邏輯層次分明且十分敏銳,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 《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法律為了維護家庭和諧,規定若損害是由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所致,保險人原則上不得代位求償。然而,法律不保護「惡意」,因此設有例外:若損害是由該家屬「故意」造成,則保險人依然可以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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