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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甲停放於門前之汽車遭員工乙故意倒車擦撞,所幸甲有為其愛車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自負額為 5,000 元。受損之汽車經保險公司特約之修理廠估算維修金額為 5 萬元,則 A 保險公司可代位向乙求償之金額為何?
  • A 不得代位
  • B 4 萬 5 千元
  • C 5 萬元
  • D 49 萬 5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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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保險契約中設有「自負額」時,這筆自負額是由保險公司支付給修車廠,還是由車主自己承擔?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幫車主付這筆錢,法律上保險公司還有權利代表車主去跟肇事者討這筆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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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干擾數字,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保險代位權」的運作機制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實務計算題的核心在於釐清「損失金額」、「自負額」以及「實際賠付額」三者之間的關係,而你顯然已經掌握了其中的竅門。

保險代位權的行使範圍

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這條法律明確指出了代位權的前提是「保險人已給付賠償」,且代位求償的上限就是「實際賠付的金額」。在本題中,雖然維修總額為 5 萬元,但因為有 5,000 元的自負額(Deductible),保險公司實際支付給甲的金額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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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位求償權
💡 保險人賠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向第三人代位求償。

🔗 保險代位金額決定流程

  1. 1 損失認定 — 確認受損修理費用總額(如:5萬元)
  2. 2 實際賠付 — 扣除自負額後由保險公司支付(如:4萬5千元)
  3. 3 權利代位 — 在賠付金額限度內,保險公司取得向第三人求償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賠付不足額時,被保險人仍保有優先受償權。
🧠 記憶技巧:賠多少,代多少;自負額,要扣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維修總額(5萬)而忽略保險公司僅能就「實際支付」的金額行使代位權。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人代位權限制 自負額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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