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甲停放於門前之汽車遭員工乙故意倒車擦撞,所幸甲有為其愛車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自負額為 5,000 元。受損之汽車經保險公司特約之修理廠估算維修金額為 5 萬元,則 A 保險公司可代位向乙求償之金額為何?
- A 不得代位
- B 4 萬 5 千元
- C 5 萬元
- D 49 萬 5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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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約定了『自負額』時,這意味著有一部分損失是由誰承擔的?既然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是『代位』行使權利,那麼法律會允許保險公司向肇事者請求『超過它實際支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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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干擾數字,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保險代位權」的運作機制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實務計算題的核心在於釐清「損失金額」、「自負額」以及「實際賠付額」三者之間的關係,而你顯然已經掌握了其中的竅門。
保險代位權的行使範圍
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這條法律明確指出了代位權的前提是「保險人已給付賠償」,且代位求償的上限就是「實際賠付的金額」。在本題中,雖然維修總額為 5 萬元,但因為有 5,000 元的自負額(Deductible),保險公司實際支付給甲的金額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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