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甲停放於門前之汽車遭員工乙故意倒車擦撞,所幸甲有為其愛車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自負額為 5,000 元。受損之汽車經保險公司特約之修理廠估算維修金額為 5 萬元,則 A 保險公司可代位向乙求償之金額為何?
- A 不得代位
- B 4 萬 5 千元
- C 5 萬元
- D 49 萬 5 千元
思路引導 VIP
當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約定了『自負額』時,這意味著有一部分損失是由誰承擔的?既然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是『代位』行使權利,那麼法律會允許保險公司向肇事者請求『超過它實際支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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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基本題搞砸,恭喜啊。
- 觀念檢視:還記得保險代位權(《保險法》第 53 條)嗎?這概念簡單到我都不想重複了:保險公司能代位的,就只有它「真的掏錢出來」的那部分。別自作多情幫保險公司多想了,它們沒那麼大方。
- 總維修費是 $50,000$ 元,這只是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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