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甲騎乘腳踏自行車(下稱甲車),行經十字路口時,因未依號誌指示且行駛行人穿越道之疏失,與乙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發生碰撞,導致乙車受損,經送原廠修復,支出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2 萬 7490 元,其中鈑金拆裝工資 6640 元、烤漆 2 萬 8280 元、零件 9 萬 2570 元。經查乙車已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丙式車體險,A 公司已全數賠付乙修復費用。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車為腳踏自行車,A 公司得拒絕理賠
- B A 公司得代位向甲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
- C 乙得向甲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
- D 甲車未投保汽車強制險,故乙得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想看,當保險公司已經代替肇事者賠償受害者修車費後,如果受害者還能再向肇事者討一次錢,會不會有「賺到了兩筆賠償」的問題?為了避免這種狀況,同時又要讓肇事者負起應有的法律責任,這筆錢依法應該由「誰」去向肇事者追討才最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