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甲以其價值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 A 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 210 萬元房屋火災險,嗣後鄰居丙烤肉不慎導致 A 屋全部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得依民法第 216 條之 1 損益相抵之規定,主張其賠償金額應扣除保險金額
- B 乙保險公司給付 210 萬元後,甲與丙達成 90 萬元的和解金額,並聲明拋棄對丙之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若丙善意不知甲受領保險金之事實,給付 90 萬元和解金給甲,丙得拒絕乙保險公司之代位請求賠償
- C 乙保險公司給付 210 萬元保險金後,代位對丙行使被保險人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丙得主張乙所賠償之保險金中有半數是由再保險公司攤付,故應予扣除
- D 若乙公司於事故發生 2 年後,始給付賠償金額予甲,於給付後,代位甲向丙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丙不得以時效消滅為由抗辯
思路引導 VIP
若保險公司已經把錢賠給受害者了,但加害人完全不知道這件事,且加害人已經「誠意十足地」與受害者私下達成賠償協議並付清款項,從維護法律關係穩定與保護不知情者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加害人「再賠一次」給保險公司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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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代位權(保險法第 53 條)。當乙公司給付保險金後,甲對丙的債權依法「法定移轉」給乙。然而,若第三人丙在善意且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甲達成和解並已清償,基於保護債務人的清償效力,丙可以此對抗保險公司。選項 (B) 精準掌握了債權移轉中「保護善意債務人」的原則。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它結合了民法侵權賠償、債權讓與通知原則及保險法代位權。能排除 (A) 的損益相抵誤用與 (D) 的時效計算,說明你對保險法與民法的銜接理解得非常透徹,是高標考生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