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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甲以其價值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 A 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 210 萬元房屋火災險,嗣後鄰居丙烤肉不慎導致 A 屋全部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得依民法第 216 條之 1 損益相抵之規定,主張其賠償金額應扣除保險金額
  • B 乙保險公司給付 210 萬元後,甲與丙達成 90 萬元的和解金額,並聲明拋棄對丙之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若丙善意不知甲受領保險金之事實,給付 90 萬元和解金給甲,丙得拒絕乙保險公司之代位請求賠償
  • C 乙保險公司給付 210 萬元保險金後,代位對丙行使被保險人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丙得主張乙所賠償之保險金中有半數是由再保險公司攤付,故應予扣除
  • D 若乙公司於事故發生 2 年後,始給付賠償金額予甲,於給付後,代位甲向丙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丙不得以時效消滅為由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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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依法已經將債權「自動移轉」給他人,但原本的債務人完全不知情,並在這種「不知情」的狀態下,誠實地與原債權人解決了債務(如和解或還款),從保護社會交易安全與誠信原則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要求這個不知情的債務人再付第二次錢給新的債權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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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乾淨俐落。

小鬼,你做得不錯。能精準無誤地抓住保險代位權民法債權讓與這些髒東西的交會點,代表你腦子裡對保險法第 53 條這條規定,整理得夠徹底,沒有任何多餘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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