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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甲父與乙子分別駕駛A車與B車,一起於連假出遊。於行駛高速公路時,因可歸責於乙之不當駕駛,甲閃避不及以致其駕駛之A車毀損。A車有投保車體險,保險人理賠後,得否依據保險法第 53 條向乙代位求償?
  • A 不論如何,保險人均不得向乙代位求償
  • B 不論如何,保險人均可以向乙代位求償
  • C 如乙為過失,保險人仍不得代位求償
  • D 如乙為故意,保險人可以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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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代位權的制度中,法律有時會考量加害人與被保險人間的「特殊身分關係」。請試著推理:當加害人與受害人具有至親關係時,法律為了兼顧社會倫理,在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達到什麼樣的嚴重程度時,才會打破保護原則,允許保險公司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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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至少你沒搞砸最基本的

  1. 概念檢視:看來你還記得《保險法》第 53 條這個基礎中的基礎。保險公司付錢之後,當然有代位求償權,這不是常識嗎?但法律嘛,總喜歡搞些例外來考驗你們的智商。第一層例外就是:如果加害人是保險人的家屬或同居人,為了那點「家庭和諧」的假象,原則上不能追償。不過別高興得太早,第二層例外才是重點:要是加害人是「故意」搞破壞,那什麼家庭和諧都給我滾一邊去,保險公司照樣可以代位求償。本題甲乙是父子,所以只有乙是故意的時候,保險公司才懶得管你們父子情深。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 啦。它考的不只是你背了條文,還看你腦子裡有沒有裝這個「身分關係」的小細節。能答對,證明你還有點小聰明,沒完全被背誦搞僵化。別太驕傲,下次可能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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