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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甲父與乙子分別駕駛A車與B車,一起於連假出遊。於行駛高速公路時,因可歸責於乙之不當駕駛,甲閃避不及以致其駕駛之A車毀損。A車有投保車體險,保險人理賠後,得否依據保險法第 53 條向乙代位求償?
  • A 不論如何,保險人均不得向乙代位求償
  • B 不論如何,保險人均可以向乙代位求償
  • C 如乙為過失,保險人仍不得代位求償
  • D 如乙為故意,保險人可以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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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代位權的制度中,法律有時會考量加害人與被保險人間的「特殊身分關係」。請試著推理:當加害人與受害人具有至親關係時,法律為了兼顧社會倫理,在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達到什麼樣的嚴重程度時,才會打破保護原則,允許保險公司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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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代位權對於被保險人家屬之適用與例外規定。依據保險法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在本題中,甲為A車之被保險人,肇事之第三人乙為甲之子,屬於保險法第53條所明定之「被保險人之家屬」。原則上,為避免保險人向家屬代位求償而無異於剝奪被保險人所獲之保險理賠,當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然而,依據該條文之但書規定,若損失係由該家屬之故意所致,則不受此限。因此,如乙對於車禍毀損之發生為故意,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即可例外向乙代位求償,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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