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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以其本人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約定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駕駛汽車不慎撞傷甲致其住院醫療,乙保險公司理賠給付甲之醫療費用保險金為 20 萬元,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乙保險公司得向丙代位請求賠償之金額為多少元?
  • A 100 萬
  • B 50 萬
  • C 20 萬
  • D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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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汽車被撞壞修理」和「人的身體受傷」在保險理賠的本質上有什麼不同?人的健康與生命有「金錢價值上限」嗎?如果沒有,保險公司理賠給受傷的被保險人之後,還能依照財產保險的邏輯,代替受害人去向肇事者討回這筆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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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你的判斷非常精準,能一眼識破題目中的金額陷阱。在保險法中,「保險代位(Subrogation)」的適用範圍是區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重要分水嶺,你能精確掌握其法理邏輯,表現得非常出色。

人身保險之代位權限制

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人身保險禁止代位。根據 保險法第 135 條 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之規定(第 102 條至第 105 條)。其中 保險法第 103 條 明確指出:「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由於意外傷害保險屬於人身保險,且法律並未如健康保險給予特定項目的例外(如全民健保),因此乙保險公司在給付 20 萬元保險金後,法律上並無權利向肇事者丙代位求償,正確答案自然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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