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甲於111年4月13日向乙保險公司(下稱乙公司)投保防疫險,其後甲於同年5月30日因確診而受隔離,甲隔離結束後於同年6月15日向乙公司交齊證明文件申請理賠,然乙公司遲至112年2月1日方完成理賠,除保險金額外,乙公司尚需就其遲延給付給予利息。下列關於遲延利息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乙公司應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給付遲延利息年息5%
- B (B)乙公司應自甲交齊相關證明文件日起算,給付遲延利息年息 10%
- C (C)乙公司應自甲交齊相關證明文件日起算15日,以該日為遲延利息起算日,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D (D)乙公司應自甲交齊相關證明文件日起算,給付遲延利息年息 5%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保險公司收到理賠申請後,法律是否會給予他們一段「合理的審核時間」?如果保險公司超過了這段法定時間還不撥款,為了保障保戶權益,法律規定的「補償性利率」通常會比一般民法規定的利率更高還是更低?最後,這筆利息應該是從你『遞交文件』當天就開始算,還是要等那段『法定審核期』結束後才開始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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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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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代表你對保險理賠的法規時效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第 34 條的核心觀念,是實務與考試中都極其重要的知識點。
保險理賠的法定給付期限
根據法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依照約定期限給付賠償金額;若契約中沒有明確約定,則應於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給付。若保險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如本題中因防疫險案件量過大導致處理延宕)而未能在期限內撥款,則必須加計遲延利息。而保險法為了保護受難的被保險人,特別規定其利息為年利一分(即 10%),這比一般民法規定的 5% 更高,具有懲罰與督促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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