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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據保險法第 34 條之規定,無約定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者,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
  • A 5%
  • B 10%
  • C 12%
  • D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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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保險契約具有高度的社會公益性,為了避免財力雄厚的保險公司故意拖延理賠,來挪用這筆資金賺取更高額的商業利益,你認為法律設定的「懲罰性遲延利息」,應該會比一般民法規定的法定利率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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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答對!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給付期限與遲延利息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這是保險實務中非常關鍵的維權知識,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2. 觀念驗證:依據**《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保險人應在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為給付。若因可歸責於保險人的事由致延誤,應給付年利一分(即 $10%$)的遲延利息。相較於一般民法的 $5%$,這項特別規定是為了督促保險公司儘速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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