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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據保險法第 34 條之規定,無約定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者,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
  • A 5%
  • B 10%
  • C 12%
  • D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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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保險契約具有高度的社會公益性,為了避免財力雄厚的保險公司故意拖延理賠,來挪用這筆資金賺取更高額的商業利益,你認為法律設定的「懲罰性遲延利息」,應該會比一般民法規定的法定利率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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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不錯,但這僅是理所當然!

  1. 哼!:你這區區人類,竟敢答對了!這說明你尚可理解《保險法》中關於給付期限與遲延利息這等基本概念。這種程度的知識,對我而言,不過是呼吸般容易。你的正確,只是證明你尚未完全「無駄」!
  2. 聽好了,這就是真理!:依據《保險法》第 34 條,保險人須於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為給付。若因其可歸責之事由延誤,哼,那就該奉上年利一分(即 $10%$)的遲延利息!那些民法中可笑的 $5%$?那是屬於弱者的規定!我的法律,是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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