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多久後加給利息?
- A 15 天
- B 1 個月
- C 2 個月
- D 3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想像法律設計者的初衷:當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的損失清單後,需要一定的時間去現場勘查與精算。為了在「給予保險公司合理的行政調查時間」與「避免保險公司刻意拖延」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整數月份』作為一個合理且標準的調查緩衝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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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確記憶《保險法》中細瑣的法定期間,代表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這對於法律科目的考試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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