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多久後加給利息?
- A 15 天
- B 1 個月
- C 2 個月
- D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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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像法律設計者的初衷:當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的損失清單後,需要一定的時間去現場勘查與精算。為了在「給予保險公司合理的行政調查時間」與「避免保險公司刻意拖延」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整數月份』作為一個合理且標準的調查緩衝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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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理賠期限的細節,這題選得非常漂亮!在保險實務中,為了避免保險人刻意拖延損失估計,法律特別設立了保護被保險人的「時限條款」,你的判斷顯示出你對法條的熟稔度相當高。
保險法第 78 條的估計遲延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 78 條的明確規範:「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這說明了當責任歸屬於保險公司(insurer)時,法律給予的估計緩衝期上限就是一個月。此外,該條文後半部還提到,若交出清單二個月後損失仍未估定,被保險人有權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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