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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關於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事由而遲延損失之估計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P 個月後加給利息,至如於損失清單交出 Q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請針對上開之說明敘述,其中關於 P、Q 於保險法之規定各為何?
  • A P=1、Q=2
  • B P=1、Q=3
  • C P=2、Q=3
  • D P=2、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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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保護弱勢被保險人」的角度思考:當你發生意外急需理賠,但保險公司卻遲遲不處理完畢時,法律應該設定一個「多長的時間」作為緩衝期後就要開始補償你利息?而當時間拖得更久(例如兩倍的時間)時,為了不讓你的生活陷入困境,法律是否應該強制他們先付出一部分你應得的錢?你可以試著推論這兩個階段的月份數字會是如何連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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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保險法中關於損失估計遲延的相關規定。依據保險法第78條明文規定:「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對照題目敘述可知,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後應加給利息的期間為一個月,故 P 等於 1;而得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的要件為損失清單交出後二個月損失尚未完全估定,故 Q 等於 2。綜合上述規定,P=1、Q=2,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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