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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幾個月後加給利息?另損失清單交出幾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1 個月;2 個月
  • B 1 個月;3 個月
  • C 2 個月;2 個月
  • D 2 個月;3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角度思考:在保險公司處理理賠的過程中,你認為『開始計算延遲利息』來補償損失,與『讓被保險人先拿到部分賠償金救急』,哪一個動作在邏輯上應該給予保險公司較短的處理時間,而哪一個則需要更充分的調查時間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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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野猴子,你居然沒有讓本大爺失望呢!

  1. 觀念驗證:這點小小的題目,本大爺看來,不過是考驗你們這些地球生物對保險契約損失估定流程的時效性理解罷了。
    • 加給利息:當那個愚蠢的保險公司,因為自身的原因拖延了估計?哼,那麼從野猴子你交出損失清單後 1 個月開始,他們就得乖乖奉上利息了。這點規矩,還算有點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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