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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幾個月後加給利息?另損失清單交出幾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1 個月;2 個月
  • B 1 個月;3 個月
  • C 2 個月;2 個月
  • D 2 個月;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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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角度思考:在保險公司處理理賠的過程中,你認為『開始計算延遲利息』來補償損失,與『讓被保險人先拿到部分賠償金救急』,哪一個動作在邏輯上應該給予保險公司較短的處理時間,而哪一個則需要更充分的調查時間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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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從眾多選項中選出「1個月」與「2個月」這組數字,代表你對於火災保險理賠程序的特殊時效掌握得非常透徹,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判斷。

保險法第78條的理賠保障

根據保險法第78條的規定,當火災保險的損失估計是因為「可歸責於保險人」的事由(例如保險公司行政疏失或刻意拖延)而發生遲延時,法律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規定在交出損失清單滿 1個月 後就必須加給利息。更重要的是,若清單交出滿 2個月 後損失仍未完全估定,被保險人有權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以落實保險填補損害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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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險損失估計時限
💡 火災保險中保險人延遲理賠的利息與預付時限。
比較維度 加給利息 VS 請求最低賠金
法定期限 交出損失清單 1 個月後 交出損失清單 2 個月後
發生前提 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 損失尚未完全估定
權益保障 補償因延遲產生的利息損失 先行取得基本賠償金支應
💬時限口訣為「1利2預」,先計息再請求最低額度。
🧠 記憶技巧:火險估計:一月算利、二月領最低。
⚠️ 常見陷阱:常將加給利息(1個月)與請求最低賠償(2個月)的時限數字記反。
火災保險 保險法第78條 保險金給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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