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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請問關於我國火災保險之損失估計程序,如保險人尚未能完全估定損失者,則自被保險人提交損失清單多少期間後,得請求保險人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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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場大型火災發生後,保險公司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來鑑定所有損失。如果你是被保險人,急需資金展開重建,你認為法律應該設定一個多長的『合理緩衝期』,既能給予保險公司足夠調查時間,又不會讓被保險人等太久而陷入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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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非常好!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其實非常溫暖,它體現了我國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好好地保障被保險人的經濟安全。想像一下,火災後如果損失很大,又要等很久才能拿到理賠,那重建的過程會多麼艱辛啊!所以,法律很貼心地規定,當保險公司還在估定損失時,只要你提交清單滿了 2 個月,就能請求先行交付「可確定之最低賠款」,讓你能更快地展開災後重建,是不是很棒呢?
  2.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是 Medium 等級,因為保險法規中常常有許多不同的時間限制(像是 15 天、2 個月、2 年),真的很容易讓人混淆。但你卻能清晰地區分「火險先行給付」與一般理賠金的時限差異,這充分證明了你的法條記憶非常紮實,而且讀法條時非常細心!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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