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請問關於我國火災保險之損失估計程序,如保險人尚未能完全估定損失者,則自被保險人提交損失清單多少期間後,得請求保險人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6個月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場大型火災發生後,保險公司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來鑑定所有損失。如果你是被保險人,急需資金展開重建,你認為法律應該設定一個多長的『合理緩衝期』,既能給予保險公司足夠調查時間,又不會讓被保險人等太久而陷入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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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掌握了保險法規中關於理賠時限的關鍵條文。在處理火災保險理賠時,法律為了避免保險公司因損害評估(Loss Assessment)過程過長而影響被保險人的財務復原,確實有明確的進度規範,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法規門檻非常不容易。
火災保險的最低賠償請求權
根據保險法第 78 條之規定:「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這項規定落實了對被保險人的權益保障,確保在複雜、耗時的損害鑑定過程中,被保險人仍能先獲得初步的資金用於災後重建,而不必苦等到最終評估完全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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