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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保險事故發生後,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至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則保險人之權利為:
  • A 以損失清單所載物品之市價為賠償金額
  • B 先行請求保險人給付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C 若有再保險人者,得逕行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
  • D 得請求保險人加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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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推敲一下這個情境: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如果是保險人自己遲延了損失的估計,法律為了保護弱勢一方,這項「請求先行給付」的權利,究竟應該是賦予保險公司,還是受災的客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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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78條規定:「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本題考查保險事故發生後,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事由導致損失估計遲延之處理方式。當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時,依法應為「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此法理概念與選項 B 之敘述最為相符。然而,本題題幹誤將應具備該權利之主體寫成「保險人之權利」(實應為「被保險人之權利」),導致題目敘述產生瑕疵而無單一正確選項,故本題最終評定為選項 A、B、C、D 皆給予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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