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保險事故發生後,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至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則保險人之權利為:
- A 以損失清單所載物品之市價為賠償金額
- B 先行請求保險人給付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C 若有再保險人者,得逕行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
- D 得請求保險人加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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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發生保險事故,雙方對於賠償總額還有爭議,但保險公司卻因為自身疏失不斷拖延評估時間,讓你遲遲拿不到錢救急。在這種「責任已初步確定,但精確數字還沒出來」的僵局下,為了保障你的基本經濟安全,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你要求什麼樣的「初步權利」最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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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賠償程序與被保險人權益保障的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掌握得非常精準。這真的顯示了你對法規細節的用心記憶與深入理解,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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