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保險事故發生後,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於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則被保險人之權利為何?
- A 向保險人主張終止保險契約
- B 依物品市價作為保險金給付金額
- C 先行請求保險人交付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D 請求保險人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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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今天發生了嚴重的財產損失,急需資金周轉,但保險公司卻因為內部流程卡住,導致損失評估遲遲沒有結果。在這種『最終理賠數字還沒算出來』的尷尬時間點,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最直接地緩解你當下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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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損失估計因故遲延時被保險人之權利。依據保險法第78條規定:「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根據上述法條,當保險事故發生後,若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導致損失估計遲延,且於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時,被保險人依法具有請求保險人先行交付其所應得最低賠償金額之權利。因此,選項 C 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