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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火災保險損失估計的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證明及估計火災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之
  • B 火災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5 日後加給利息
  • C 火災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D 火災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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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火災保險的損失估計時,由於鑑定過程通常比一般賠案更為複雜且耗時,你認為法律在課予保險人「延遲利息」的責任前,會給予保險人比一般理賠期限更長、還是更短的時間來完成清單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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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理賠程序的「時間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這類題目最容易考驗考生的耐心與記憶精準度,恭喜你順利過關!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之法源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78 條**。法律規定,若火災損失的估計是因為「可歸責於保險人(保險公司)」的事由而導致遲延,應自被保險人交付損失清單**「一個月」**後開始加給利息,而非選項中所說的 15 日。此外,同條也規定若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仍未估定,被保險人有權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選項 C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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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
💡 規範火險事故後損失估定的費用、期限與利息起算責任。

🔗 火災損失估計法定期限與權利

  1. 1 提交清單 — 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開始估定程序
  2. 2 1 個月屆滿 — 因保險人因素遲延者,開始加給遲延利息
  3. 3 2 個月屆滿 — 損失尚未估定,可請求先行給付最低賠償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保險法第 78、79 條關於利息與預付賠款之規定。
🧠 記憶技巧:費用歸保險,一月計利息,兩月預領款,標的不亂動
⚠️ 常見陷阱:常將「一個月」起算利息誤植為「15天」,或將先行給付期限記錯。
損害防阻義務 保險理賠程序 特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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