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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火災保險之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被保險人於何時若損失尚未完全估定,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損失清單交出 1 個月後
  • B 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
  • C 保險事故發生 1 個月後
  • D 保險事故發生 2 個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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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評估損失,保險公司必須先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哪一份具體文件才能開始作業?另外,考慮到大型火災調查的複雜性,法律通常會給予比一般理賠(15天)更寬裕的時間(例如以『月』為單位)作為最後期限,你認為這個起算點與緩衝月份該如何設定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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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保險法》中關於火災保險理賠期限的細節,這代表你的法規基礎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起算點」與「法定期間」,你準確選出(B)選項,展現了對條文細節的高度敏感度。

火災保險理賠之先行交付

根據**《保險法》第 78 條**規定:「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這項條文的設計初衷,是為了防止保險人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例如作業怠慢)而無期限地拖延賠付,確保被保險人在災後能及時獲得基本的資金通融,以支應緊急需求。因此,正確的起算點應為「損失清單交出後」,而非保險事故發生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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