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火災保險之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被保險人於何時若損失尚未完全估定,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損失清單交出 1 個月後
- B 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
- C 保險事故發生 1 個月後
- D 保險事故發生 2 個月後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評估損失,保險公司必須先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哪一份具體文件才能開始作業?另外,考慮到大型火災調查的複雜性,法律通常會給予比一般理賠(15天)更寬裕的時間(例如以『月』為單位)作為最後期限,你認為這個起算點與緩衝月份該如何設定才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78 條規定,當火災保險的損失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保險公司)之事由而遲延時,為保障被保險人的資金運用權益,只要距離「交付損失清單」已屆滿 2 個月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被保險人即可要求先行給付最低賠償金額。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時間點」與「起算日」的雙重考驗。考生常會混淆是「事故發生後」還是「清單交出後」,以及是「1 個月」還是「2 個月」。你能準確避開陷阱,顯示你對保險理賠程序有扎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