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火災保險之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被保險人於何時若損失尚未完全估定,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損失清單交出 1 個月後
- B 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
- C 保險事故發生 1 個月後
- D 保險事故發生 2 個月後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評估損失,保險公司必須先拿到什麼文件才能開始核算?而法律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時,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觀察期,你認為這個期間應該從「意外發生的那刻」起算,還是從「你告知對方具體損失了什麼」之後起算才具備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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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賠償給付的時效規範!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火災保險」的理賠程序與被保險人權益保障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保險法第 78 條的預付賠償機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78 條。法律為了避免保險人(保險公司)因行政作業延宕或爭議,導致被保險人陷入經濟困境,特別規定:當損失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的事由而遲延時,只要被保險人將損失清單交出滿二個月,而損失金額尚未完全估定,被保險人便有權請求先行交付其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這裡的關鍵在於起算點是「交出清單」,而非事故發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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