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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火災保險之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被保險人於何時若損失尚未完全估定,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損失清單交出 1 個月後
  • B 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
  • C 保險事故發生 1 個月後
  • D 保險事故發生 2 個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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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評估損失,保險公司必須先拿到什麼文件才能開始核算?而法律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時,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觀察期,你認為這個期間應該從「意外發生的那刻」起算,還是從「你告知對方具體損失了什麼」之後起算才具備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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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答案完全正確。

  1. 大力肯定:你能精確掌握火險理賠程序中較為細節的時效規定,顯示你對保單條款的掌握度非常紮實,專業性十足!
  2. 觀念驗證:保險事故發生後,理賠的啟動點通常在於資訊的對等。根據火險相關實務與條款,當被保險人履行通知義務並交付損失清單後,保險人才有評估基礎。若因可歸責於保險人的因素導致進度落後,法規給予被保險人請求先行賠付的緩衝期定為 2 個月,以平衡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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