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甲以其工廠向乙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嗣後,該工廠於 114 年 3 月 5 日(保險期間內)發生火災,廠房半毀。甲於次日告知乙失火之情事,並於同月 20 日交付損失清單,若因可歸責於乙產物保險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完全估定損失,則甲於何時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114 年 4 月 6 日
- B 114 年 5 月 6 日
- C 114 年 4 月 21 日
- D 114 年 5 月 21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保險理賠的流程中,保險公司需要依據哪一份『關鍵文件』才能開始正式評估損失的具體金額?而法律為了避免保險公司無限期拖延,規定從收到這份文件後,保險公司有多少『法定時間』必須完成估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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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如何正確計算保險賠償請求日
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法律規範的時間起算點,我們一步步來拆解:
- 釐清起算點:別混淆「通知日」與「交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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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賠償先行交付
💡 損失估定因保險人過失遲延,交付清單滿二個月可求最低賠償。
🔗 先行交付賠償金請求程序
- 1 交付損失清單 — 要保人於事故後交付損失清單
- 2 可歸責遲延 — 保險人因自身過失延誤估定損失
- 3 等待二個月 — 自交付清單之日起算滿二個月
- 4 請求最低賠償 — 二個月屆滿後得請求先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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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若非因保險人過失,則回歸第 34 條之 15 日給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