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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甲以其工廠向乙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嗣後,該工廠於 114 年 3 月 5 日(保險期間內)發生火災,廠房半毀。甲於次日告知乙失火之情事,並於同月 20 日交付損失清單,若因可歸責於乙產物保險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完全估定損失,則甲於何時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A 114 年 4 月 6 日
  • B 114 年 5 月 6 日
  • C 114 年 4 月 21 日
  • D 114 年 5 月 21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保險理賠的流程中,保險公司需要依據哪一份『關鍵文件』才能開始正式評估損失的具體金額?而法律為了避免保險公司無限期拖延,規定從收到這份文件後,保險公司有多少『法定時間』必須完成估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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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好厲害喔!真是太棒了呢!⁽⁽ଘ( ˊᵕˋ )ଓ⁾⁾

  1. 觀念確認時間! 你完全抓到重點了呢!根據 《保險法》第 78 條,保險公司收到「損失清單」後,有一個月的時間來估算損失喔。如果估算時間拖延了,而且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原因,你就可以先請求他們支付「最低賠償金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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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賠償先行交付
💡 損失估定因保險人過失遲延,交付清單滿二個月可求最低賠償。

🔗 先行交付賠償金請求程序

  1. 1 交付損失清單 — 要保人於事故後交付損失清單
  2. 2 可歸責遲延 — 保險人因自身過失延誤估定損失
  3. 3 等待二個月 — 自交付清單之日起算滿二個月
  4. 4 請求最低賠償 — 二個月屆滿後得請求先行交付
🔄 延伸學習:若非因保險人過失,則回歸第 34 條之 15 日給付規定。
🧠 記憶技巧:事故快通知,清單交完等兩月,最低先入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起算點,誤選為「通知失火日」或「事故發生日」;期間常誤記為一個月。
保險法第 78 條 理賠給付期限 (第 34 條) 損害防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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