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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2 個月後,被保險人得請求交付最高保險金額
  • B 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保險人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C 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D 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5 日後,加給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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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火災發生後,保險公司因自身行政疏失導致損失金額一直算不出來,為了不讓災民陷入無止盡的等待與財務困境,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多久的觀察期,並允許災民在最終結果出爐前,先拿到一筆「至少確定能拿到的補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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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保險法第78條規定:「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由上述明文可知,當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時,若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二個月後損失仍尚未完全估定,被保險人依法有權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因此選項C的敘述完全正確。觀察其他選項,依據該條規定,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而非選項D所述的15日,且本條文並未明定加給遲延利息的利率為選項B所述的年利一分;同時,在交出清單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交付的標的為「最低賠償金額」,而非選項A所述的最高保險金額,故選項A、B、D皆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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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利息的規定法條在那?
📝 火險損失估計遲延
💡 保險人延誤火險損失估計時,需承擔利息並預付最低賠償。

🔗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遲延流程

  1. 1 交出清單 —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交損失清單起算
  2. 2 滿 1 個月 — 尚未估定者,保險人應加給年息一分利息
  3. 3 滿 2 個月 — 尚未估定者,得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保險法第 78 條與一般給付期限(15日)之差異。
🧠 記憶技巧:一月拿一分息,二月拿最低賠
⚠️ 常見陷阱:常將「1 個月」與「2 個月」的權利混淆,或將「最低賠償」誤記為「保險金額」。
火災保險 保險給付期限 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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