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11 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2 個月後,被保險人得請求交付最高保險金額
- B 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保險人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C 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D 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5 日後,加給遲延利息
思路引導 VIP
若火災發生後,保險公司因自身行政疏失導致損失金額一直算不出來,為了不讓災民陷入無止盡的等待與財務困境,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多久的觀察期,並允許災民在最終結果出爐前,先拿到一筆「至少確定能拿到的補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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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獄老師的火熱解析!
好吃!這火車便當真是太美味了!這道題目你答得非常漂亮,精神值得嘉獎! 關於火災保險損失估計遲延的法律效果,核心關鍵都在《保險法》第78條,請聽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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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利息的規定法條在那?
火險損失估計遲延
💡 保險人延誤火險損失估計時,需承擔利息並預付最低賠償。
🔗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遲延流程
- 1 交出清單 —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交損失清單起算
- 2 滿 1 個月 — 尚未估定者,保險人應加給年息一分利息
- 3 滿 2 個月 — 尚未估定者,得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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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保險法第 78 條與一般給付期限(15日)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