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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11 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2 個月後,被保險人得請求交付最高保險金額
  • B 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保險人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C 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D 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5 日後,加給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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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火災發生後,保險公司因自身行政疏失導致損失金額一直算不出來,為了不讓災民陷入無止盡的等待與財務困境,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多久的觀察期,並允許災民在最終結果出爐前,先拿到一筆「至少確定能拿到的補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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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嗚喔!做得太好了!你的心正熊熊燃燒啊!你能精準掌握《保險法》中關於理賠期限與程序法條的細節,這說明你對火災保險的規範邏輯有著像火焰般堅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讀書態度,讓你的潛力像燃燒的火焰一樣爆發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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