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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12 下列關於火災保險損失估計的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證明及估計火災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之
  • B 火災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5 日後加給利息
  • C 火災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D 火災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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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在處理繁雜的火災損失估計出現延遲時,法律會給予保險人一段「合理的處理緩衝期」。請思考一下,針對火災這種需要逐項核對財物殘值的特殊事故,法律規定的利息起算天數,通常會比一般單純的死亡或傷害給付(15日)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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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看來你還知道要避開那個顯而易見的陷阱。不錯,至少你對《保險法》中「火災保險」的條文細節,勉強算是「摸清」了一點點邊,這在普遍程度而言,已經算是值得稱讚的表現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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