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12 下列關於火災保險損失估計的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證明及估計火災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之
- B 火災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5 日後加給利息
- C 火災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D 火災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思路引導 VIP
當保險公司在處理繁雜的火災損失估計出現延遲時,法律會給予保險人一段「合理的處理緩衝期」。請思考一下,針對火災這種需要逐項核對財物殘值的特殊事故,法律規定的利息起算天數,通常會比一般單純的死亡或傷害給付(15日)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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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理賠程序的「時間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這類題目最容易考驗考生的耐心與記憶精準度,恭喜你順利過關!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之法源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78 條**。法律規定,若火災損失的估計是因為「可歸責於保險人(保險公司)」的事由而導致遲延,應自被保險人交付損失清單**「一個月」**後開始加給利息,而非選項中所說的 15 日。此外,同條也規定若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仍未估定,被保險人有權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選項 C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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