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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下列有關火災保險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者,對於保險標的物得加以變更
  • B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並加給利息
  • C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此權利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火災保險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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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為了防止損失繼續擴大,被保險人通常會採取緊急措施。從「鼓勵社會公益」與「降低最終理賠成本」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範這些在救援過程中所產生的『必要犧牲』,才能最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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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火災保險中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範圍。依據保險法第70條規定:「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根據此明文規範可知,若因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而導致該標的物發生損失,在法律上將直接視同為所保危險(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因此,除非保險契約當事人雙方另有特別約定排除,否則火災保險人對於此類因救護行為所衍生之標的物損失,依法仍應負擔賠償責任,故選項 D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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