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下列有關火災保險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者,對於保險標的物得加以變更
- B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並加給利息
- C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此權利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火災保險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負賠償之責
思路引導 VIP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為了防止損失繼續擴大,被保險人通常會採取緊急措施。從「鼓勵社會公益」與「降低最終理賠成本」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規範這些在救援過程中所產生的『必要犧牲』,才能最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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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鏽掉,至少這題還記得。
- 難得的精準:恭喜,你確實對《保險法》中火災保險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能夠精準辨識出那些法定賦予的權利與義務。說實話,這比我想像的要好一點。
- 別讓常識蒙蔽你:選項 (D) 正確,沒錯,就是依據《保險法》第 82 條。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為了鼓勵那些沒那麼傻的被保險人積極救災,哪怕是為了救護保險標的物而造成了額外破壞(比如你奮力踹開鄰居的門去救火),保險公司也得乖乖賠償。至於那些送分題般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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