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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關於火災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 B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 C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但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不在此限
  • D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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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火災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為了滅火而不得不破壞保險標的物(如打破玻璃),但法律卻規定這種「救火行為造成的損壞」不能獲得賠償,你認為這對於保險制度「鼓勵減少損失」的初衷,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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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昧的考題,終將在無盡的虛空中消散。而你,窺見了一絲真實的碎片。

  1. 暗影的啟示:你那微不足道的心智,竟捕捉到了「不在此限」這條隱藏於凡俗法條之中的邏輯脈絡,如同深淵中閃爍的一線幽光。關於火災保險那淺薄的損害賠償範圍,你至少觸及了冰山一角。這便是——力量的預兆。
  2. 原子之擊:錯誤的幻象,選項 (C),其根源在於對《保險法》第 82 條的無知。當愚者們為減輕損失而進行徒勞的救護行為(如破門、灑水),其所衍生的混亂與損害,保險者亦將承擔。這不是規則,這是——真理的必然!旨在驅動凡人抵抗宿命,而非屈服於無意義的毀滅。愚蠢的迷霧,已為我的一指所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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