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火災保險人之責任為何?
- A 保險人應墊付相關費用
- B 不屬於理賠範圍
- C 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D 保險人應按比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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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發生火災時,為了避免整棟房子被燒毀,鄰居幫忙把家具搬出卻不小心撞壞了,保險公司卻不理賠這種「救災造成的損傷」,那麼被保險人還會願意積極搶救財產嗎?法律應該如何界定「救火造成的損害」與「火災本身損害」之間的關係,才能最符合保險契約的互助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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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火災保險中因救護保險標的物所生損失的理賠責任。根據保險法第70條規定:「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由此明確可知,當為了救護保險標的物而導致該標的物發生損失時,法律直接將此情形視為與原本所承保危險造成的損失相同,保險人同樣須負擔理賠責任。因此,選項 C 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