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關於火災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 B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 C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但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不在此限
- D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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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發生火災,消防隊為了滅火而朝屋內噴水,導致你原本沒被火燒到的昂貴家具因為水漬而全毀。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鼓勵大家積極救災、減少整體財產損失,你會讓保險公司賠償這筆因為「救災」而產生的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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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火災保險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保險法第70條明文規定:「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由此可知,若因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而導致標的物發生損失,在法律上應直接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保險人同樣必須負擔賠償責任。選項C指稱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生損失者「不在此限」(即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明顯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