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10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之責。下列關於火災保險的規定,何者錯誤?
- A 火災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 B 被保險人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C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要保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D 火災保險之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修復費用超過保險金額者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問題:如果一棟實際價值 1000 萬的房子,我們只投保了 500 萬(不足額保險),當這棟房子的損壞嚴重到需要花 800 萬來修理時,就這棟「房子本身」的損害程度而言,它是否已經算是在物理或經濟意義上的『徹底毀損』了?我們應該用『契約約定的理賠上限』還是『物體本身的價值』來判定損壞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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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保險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且細膩。
全部損失的法定定義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74 條對於「全部損失」的界定。根據該條明文規定:「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選項 (D) 錯誤的地方在於將比較基準誤植為「保險金額」。在法理上,保險金額是補償的上限,而修復費用是否合理,應以「恢復原狀所需的價值」來衡量,這點在法律實務中具有重要的區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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