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火災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B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C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 D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延遲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 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 3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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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保險事故(如火災)發生後,被保險人通常處於急需資金重建的狀態。如果保險公司因自身原因遲遲無法核定最終賠償金額,法律為了保障相對弱勢的被保險人,會設定一個多長的『等待寬限期』,讓被保險人可以先拿到一筆錢應急?這個期限應該會傾向於『儘速撥款』還是『長期觀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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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保險法火災保險規定中錯誤的敘述。選項 D 之敘述錯誤,依據保險法第78條規定:「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可知,當損失清單交出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時,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最低賠償金額之法定期間為「二個月」後,而非選項 D 所稱的「3 個月」,故選項 D 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