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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火災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B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C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 D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延遲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 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 3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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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保險事故(如火災)發生後,被保險人通常處於急需資金重建的狀態。如果保險公司因自身原因遲遲無法核定最終賠償金額,法律為了保障相對弱勢的被保險人,會設定一個多長的『等待寬限期』,讓被保險人可以先拿到一筆錢應急?這個期限應該會傾向於『儘速撥款』還是『長期觀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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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這次沒有掉以輕心。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是《保險法》中火災保險損失估定的程序。說真的,會錯的人多半就是敗在這種小地方。選項 (D) 的錯誤點,很明顯就是時間點被偷換了。根據《保險法》第 79 條,正確答案是交出損失清單後 1 個月(不是你想像的 3 個月),如果還是沒估定,被保險人才能要求先賠。這是為了防止保險公司裝傻拖延,保護被保險人資金周轉。這種基本條文的「數字」都能搞錯,那不就白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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