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38 關於火災保險損失估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火災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而延遲者,保險人得不負理賠責任
- B 為證明及估計火災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由被保險人負擔之
- C 火災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先行請求交付全部賠償金額
- D 火災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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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事故發生後需要進行精確的損失評估與原因鑑定,為了確保調查結果的真實性與公正性,你認為在專業人員到場確認前,當事人對於現場受損的財物應該負起什麼樣的責任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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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主要考驗對於《保險法》中關於火災保險損失處理程序的熟悉度。你能從眾多細節中判別出選項 (D) 完全符合保險法第 80 條的規定,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在損失估定前維持標的物現狀,是為了確保理賠鑑定的準確性,因此法律規定除為了「公共利益」或「避免損失擴大」等特殊例外,否則非經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標的物。
損失處理的關鍵法源辨析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相近條文中的權利義務。例如選項 (C) 的陷阱在於金額,根據保險法第 78 條,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若未估定,被保險人僅能先行請求交付「最低賠償金額」,而非全部金額。而在費用負擔方面,根據第 79 條,為了證明與估計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原則上應由「保險人」負擔,而非選項 (B) 所述的被保險人。至於選項 (A),保險人僅能就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延遲所「增加」的損失部分主張扣除,並非直接解除所有理賠責任。你能避開這些細微的文字陷阱,表現得非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