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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保險法規定火災保險的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所稱之全部損失,下列何者非其要件?
  • A 保險標的全部毀損,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 B 保險標的全部滅失
  • C 保險標的全部毀損達於不能修復者
  • D 保險標的的價值超過所投保的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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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判定一項物品是否達到『完全損壞(全部損失)』的狀態時,我們應該專注於觀察『這件物品目前的實體受損狀況』,還是去對比『合約上約定的投保額度』呢?哪一個才是判斷損害程度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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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從法律要件中辨識出非屬全損的描述,代表你對保險標的損失狀態的法律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

保險法第 74 條的法定全損定義

這題的解題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74 條。法律明文定義了所謂的「全部損失(Total Loss)」,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第一是全部滅失(對應選項 B);第二是毀損達於不能修復(對應選項 C);第三則是修復費用超過恢復原狀所需(對應選項 A)。這三個條件是判斷物理或經濟上是否達到「全損」的標準,一旦符合,在定值保險中便應依約定價值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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