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18 保險法第 73 條所稱全部損失之定義,係指下列何種情形?
- A 保險標的毀損之程度,已失去其商業之屬性,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所有權喪失者
- B 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 C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移轉占有,由第三人取得
- D 保險標的之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修復費用將達到獲救後保險標的價值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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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 74 條規定:「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由此可知,保險法對於全部損失的定義,明確界定為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滅失,或是毀損程度已達到無法修復的地步,亦或是修復所需的費用將超過使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要的價值。比對題目各選項,選項 B 的敘述與前述法條的明文規定完全相符,精確描述了法定全部損失的要件,因此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