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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標的是否以約定價值作為保險金額之說明,以及關於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②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則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至於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③關於保險標的之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等狀態而言,至於僅屬保險標的毀損之修復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則非屬全部損失之態樣類型
  • A 僅①②
  • B 僅②③
  • C 僅①③
  • D 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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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保險標的雖然沒燒成灰燼,但修好它的錢比它修好後的價值還要貴時,從保險的經濟目的來看,這應該被歸類為『還有救的部分損失』還是『已經沒救的全部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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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
    • 定值保險 (①):根據《保險法》第 73 條,若已約定價值,發生全損或分損均依該約定價值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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