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財產保險之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 A 按保險契約簽訂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 B 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以保險金額為限
- C 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 D 按保險契約簽訂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以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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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的初衷是為了填補你因為意外而產生的「實際財產缺口」,那麼我們應該觀察這項財產在「哪一個時間點」的價值,才能最準確地計算出你到底賠了多少錢?此外,如果保險公司在簽約時就已經設定了一個負擔責任的「最高天花板」,你認為最終的賠款有可能高過這個數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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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財產保險中最核心的補償原則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精確度,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不定值保險的賠償基礎
在法律實務上,本題描述的情境屬於不定值保險(Unvalued insurance)。根據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的明文規範,當保險契約未約定標的價值時,若發生損失,賠償金額應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這樣設計的邏輯是為了貫徹「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確保被保險人是獲得實際損失的補償,而非因保險事故額外獲利。同時,賠償上限受限於「保險金額」,這是因為保險金額代表保險人在契約中承諾負擔的最高賠償限額,不得隨意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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