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31 保險標的物於投保時保險價額為 800 萬元,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亦為 800 萬元。該保險標的物於意外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已增值為 1,000 萬元,損失金額經保險公證人鑑定後確認為 200 萬元。若保險契約無其他之規定,則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應付之賠償金額為?
- A 160 萬元
- B 200 萬元
- C 250 萬元
- D 8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保險標的物的身價隨著市場增長,而我們支付保費所設定的「保障額度」卻沒有跟著調高時,如果發生了部分損害,保險公司會認為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了剩餘比例的風險。在這種保障跟不上價值的比例關係下,我們該如何計算保險公司應負責的那一部分損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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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比例分擔原則」。雖然投保時是足額保險,但保險採取「損害填補」原則,判斷是否足額應以事故發生時的價值為準。本題事故時標的增值為 $1,000$ 萬,而保額僅 $800$ 萬,屬於「不足額保險」。賠償計算如下: $$\text{賠償金額} = \text{損失金額} \times \frac{\text{保險金額}}{\text{事故時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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