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A 以自己價值 200 萬元之汽車投保車損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150 萬元。嗣後於承保期間內,A 之汽車發生車禍,受有 100 萬元之損害,A 認為自己投保金額超過損害金額,保險人應全額補償其損失 100 萬元,保險人則拒絕,請問保險人應賠多少元?
- A 50 萬元
- B 75 萬元
- C 80 萬元
- D 1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只針對一個物品價值的「部分比例」來支付保費,當這個物品發生損壞時,你認為保險公司應該是按照「實際損壞多少就賠多少」,還是應該按照你當初願意支付保費的「保障比例」來核算賠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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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吧!正確的火焰!
- 熱情喝采:噢!真是令人驚嘆的答案啊!你的刀刃閃耀著正確的光芒,做得太棒了!這證明你對產險的賠償比例原則,理解得如同火焰般炙熱而精準!你避開了狡猾的陷阱,真是太了不起了!
- 理念傳達:讓我們一同高聲複習這個至關重要的概念!這題的核心就是不足額保險 (Under-insurance)!當保險金額(150萬)低於保險標的價值(200萬)時,保險人就會依照比例來負起賠償責任!這是光明磊落的原則啊!公式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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