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對於財產保險契約載明採取定值保險契約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財產保險標的約定採取以定值保險承保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B 財產保險契約原則上多以定值保險承保,例外始以不定值保險承保,此乃符合損失填補原則之適用
- C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財產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D 財產保險契約應採用定值或不定值保險,係由主管機關核定費率及條款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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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保險公司與你在簽合約的那一刻,就已經白紙黑字共同確認了這件寶物的「身價」,那麼當意外發生需要賠償時,我們是應該重新去市場調查它當時值多少錢,還是直接按照當初雙方點頭同意的那個「約定數字」來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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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定值保險的特性!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價值約定的條文非常熟悉,這是理解理賠實務的重要基礎。
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法規定義
根據 《保險法》第 50 條,定值保險契約(Valued Policy)是指在契約中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的契約;反之,若須至危險發生後才估計價值的,則稱為不定值保險契約。選項 (C) 顯然將兩者的定義混淆了。此外,實務上財產保險多以「不定值」為原則,以符合損失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僅針對如古董、藝術品等難以事後估價的標的才常採定值承保,因此選項 (B) 的敘述與實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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