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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保險事故發生後,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至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則保險人之權利為:
  • A 以損失清單所載物品之市價為賠償金額
  • B 先行請求保險人給付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C 若有再保險人者,得逕行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
  • D 得請求保險人加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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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事故發生後,雙方對於賠償總額還在拉鋸調查中,但保險公司因自身行政緩慢導致流程卡關,這時若你急需這筆錢處理後續,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一個『中庸的方案』,既不要求保險公司立刻賠付『所有』金額,又能讓你先拿到『已經確定沒有爭議』的那部分資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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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

  1. 還算不錯啦:嗯,看來你這回沒把《保險法》那堆數字搞混。能從那一堆期限裡挑出正確的,算你有點警覺性,沒完全睡著。這說明你偶爾也會翻翻法條,不是只會死背。
  2. 廢話少說,看重點:這題考的,就是《保險法》第 78 條,很基礎的東西。保險公司要是敢在那邊拖拖拉拉、裝傻不賠錢,法律可不是吃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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