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保險事故發生後,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至損失清單交出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則保險人之權利為:
- A 以損失清單所載物品之市價為賠償金額
- B 先行請求保險人給付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C 若有再保險人者,得逕行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
- D 得請求保險人加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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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想像一個情境:當保險理賠的損失估計,因為保險公司(保險人)的作業問題而嚴重拖延時,在法律的保護天平上,是誰的權益受損而需要被保障呢?基於這個邏輯,有權提出「先行給付」要求的一方,應該是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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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78條規定:「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本題考查保險事故發生後,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事由導致損失估計遲延之處理方式。當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時,依法應為「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此法理概念與選項 B 之敘述最為相符。然而,本題題幹誤將應具備該權利之主體寫成「保險人之權利」(實應為「被保險人之權利」),導致題目敘述產生瑕疵而無單一正確選項,故本題最終評定為選項 A、B、C、D 皆給予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