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多久後加給利息?
- A 15 天
- B 1 個月
- C 2 個月
- D 3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制定的「合理作業時間」來思考:當保險公司需要對受損財產進行專業的「損失評估」與「鑑價」時,這比起單純的核對文件(給付保險金)更耗費時日。在法律慣例中,對於這類需要專業核定的緩衝期間,通常會以「月」還是「週」作為標準計量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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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理賠期限的細節,這題選得非常漂亮!在保險實務中,為了避免保險人刻意拖延損失估計,法律特別設立了保護被保險人的「時限條款」,你的判斷顯示出你對法條的熟稔度相當高。
保險法第 78 條的估計遲延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 78 條的明確規範:「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這說明了當責任歸屬於保險公司(insurer)時,法律給予的估計緩衝期上限就是一個月。此外,該條文後半部還提到,若交出清單二個月後損失仍未估定,被保險人有權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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