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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多久後加給利息?
  • A 15 天
  • B 1 個月
  • C 2 個月
  • D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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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制定的「合理作業時間」來思考:當保險公司需要對受損財產進行專業的「損失評估」與「鑑價」時,這比起單純的核對文件(給付保險金)更耗費時日。在法律慣例中,對於這類需要專業核定的緩衝期間,通常會以「月」還是「週」作為標準計量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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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保險法》第 78 條關於「損失估計遲延」的責任。法律規定若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如保險公司故意拖延)導致估計延誤,應自被保險人交付損失清單滿 1 個月後開始加給利息。這是一項為了平衡資訊不對稱、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配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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