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據保險法第 34 條之規定,無約定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者,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
- A 5%
- B 10%
- C 12%
- D 13%
思路引導 VIP
在一般《民法》關係中,欠債不還的法定遲延利息通常是 $5%$。然而,保險契約具有經濟補償的急迫性,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惡意拖延理賠,你認為法律會設定比一般民法『更高』還是『更低』的利率來作為懲罰?而在法律慣用語中,若將利率描述為『一分』,這通常對應到百分之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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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且紮實!
-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若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例如故意拖延、作業疏失),未能在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或約定期限內)完成給付,法律為了保障受益人的權益並督促保險人履行義務,規定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在法律與財務術語中,「一分」即代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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