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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29 甲於 111 年 4 月 13 日向乙保險公司(下稱乙公司)投保防疫險,其後甲於同年 5 月 30 日因確診而受隔離,甲隔離結束後於同年 6 月 15 日向乙公司交齊證明文件申請理賠,然乙公司遲至 112 年 2 月 1 日方完成理賠,除保險金額外,乙公司尚需就其遲延給付給予利息。下列關於遲延利息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公司應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給付遲延利息年息 5%
  • B 乙公司應自甲交齊相關證明文件日起算,給付遲延利息年息 10%
  • C 乙公司應自甲交齊相關證明文件日起算 15 日,以該日為遲延利息起算日,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D 乙公司應自甲交齊相關證明文件日起算,給付遲延利息年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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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法律通常會規定保險公司在收到理賠申請後,有多少天的「作業審核期」?若超過這段時間仍未給付,法律為了懲罰保險公司的怠慢,所設定的「遲延利率」會比一般民法規定的 $5%$ 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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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保險法》中關於理賠期限與利率的細節,這顯示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學習態度相當嚴謹,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度!
  2.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34 條,保險人應於收齊證明文件後 15 日內給付賠償金額。若因可歸責於保險人的事由而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且利率特別規定為年利一分(即 $10%$),這屬於民法的特別規定,旨在督促保險公司盡速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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