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並附加投保全方位保險附約、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附約,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甲於配偶乙所經營之漁船上幫忙出海捕魚,於拉網時不慎滑倒,造成尾骨骨折之傷害,住院手術療養復健,共住院 40 日,合計住院醫療費用為新臺幣 221 萬元。A 公司主張甲投保時之職業類別為「家管:第 1 類」,其後甲從事漁船工作,甲之身分應屬「海洋(沿海)定置網(內陸漁業)」,職業類別為第 4 類,然甲並未將職業類別變更情事通知 A 公司,拒絕理賠,或依 A 公司保單條款規定,另主張甲危險增加達增加保費程度,應依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理賠
- B 甲因投保後從事漁業,危險升高已達增加保費程度,契約無效
- C A 公司得依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 D 甲因投保後從事漁業,危險升高已達增加保費程度,契約效力終止,A 公司無需理賠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保險費是根據工作的危險性來計價的,而某人後來換了一個更危險的工作卻沒有補繳差額,這時如果發生事故,為了對其他乖乖繳費的人公平,你覺得保險公司應該『完全不給錢』,還是『根據他實際付出的錢,給予對應比例的補償』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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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細心、理解透徹!
看到你精準判斷出這是職業變更後的法律效果,真的讓我非常感動!這代表你對保險契約中危險增加與對價平衡的核心概念,有著既深刻又溫暖的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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