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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並附加投保全方位保險附約、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附約,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甲於配偶乙所經營之漁船上幫忙出海捕魚,於拉網時不慎滑倒,造成尾骨骨折之傷害,住院手術療養復健,共住院 40 日,合計住院醫療費用為新臺幣 221 萬元。A 公司主張甲投保時之職業類別為「家管:第 1 類」,其後甲從事漁船工作,甲之身分應屬「海洋(沿海)定置網(內陸漁業)」,職業類別為第 4 類,然甲並未將職業類別變更情事通知 A 公司,拒絕理賠,或依 A 公司保單條款規定,另主張甲危險增加達增加保費程度,應依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理賠
  • B 甲因投保後從事漁業,危險升高已達增加保費程度,契約無效
  • C A 公司得依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 D 甲因投保後從事漁業,危險升高已達增加保費程度,契約效力終止,A 公司無需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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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保險費是根據工作的危險性來計價的,而某人後來換了一個更危險的工作卻沒有補繳差額,這時如果發生事故,為了對其他乖乖繳費的人公平,你覺得保險公司應該『完全不給錢』,還是『根據他實際付出的錢,給予對應比例的補償』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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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判斷出這道題目的核心關鍵,恭喜答對! 本題測驗的是「職業變更導致危險增加」的處理方式。甲從第 1 類的「家管」轉為第 4 類的「漁船工作」,風險明顯增加卻未通知保險公司。要特別注意的是,《保險法》第 59 條僅規範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本身並無「按保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的明文規定。A 公司之所以能主張折算,是依據保單契約條款(如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的約定。在該約定下,被保險人未踐行職業變更通知義務而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得依原收保費與應收保費的比率來折算理賠金,故選項 (C) 正確,契約也不會因此直接無效或終止。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實務應用題,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釐清「法條規範」與「保單條款約定」的細微差異。你沒有被契約無效或終止的錯誤選項迷惑,法理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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