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請問關於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如係依該契約所載增加危險特別情形計算且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者,如要保人選擇依照訂約時保險費率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並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而保險人不同意時,要保人有何權利得以主張或行使之?
- A 得解除契約
- B 得終止契約
- C 得撤銷契約
- D 得撤回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原本公平的契約,因中途環境改變導致條件不再合理,而對方不願重談條款時,為了保障你的權益,你認為法律應該讓你『溯及既往地抹除整份契約』,還是『讓契約從現在起停止往後發生效力』呢?這兩種做法在法律專有名詞上有什麼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危險減少時要保人之權利。依據保險法第26條規定:「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由此可知,當保險契約存續期間內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消滅,要保人依法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而保險人對此表示不同意時,法律明文賦予要保人得終止契約之權利。因此,要保人得主張行使之權利為終止契約,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