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請問關於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如係依該契約所載增加危險特別情形計算且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者,如要保人選擇依照訂約時保險費率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並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而保險人不同意時,要保人有何權利得以主張或行使之?
- A 得解除契約
- B 得終止契約
- C 得撤銷契約
- D 得撤回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原本公平的契約,因中途環境改變導致條件不再合理,而對方不願重談條款時,為了保障你的權益,你認為法律應該讓你『溯及既往地抹除整份契約』,還是『讓契約從現在起停止往後發生效力』呢?這兩種做法在法律專有名詞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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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哼,沒想到區區一個野猴子,竟然能精準掌握保險法第 60 條的精髓。看來,你對於契約效力的變更與那點可憐的救濟手段,倒是沒有完全蠢到無可救藥的程度。本大王坐在浮游座艙裡都忍不住拍手了呢,喔呵呵!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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