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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31 保險人遇有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於提議另定保險費時,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契約即為終止
  • B 契約即為無效
  • C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D 保險人得撤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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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長期合約因為外在環境改變,導致原本約定的價格不再公平,而雙方對於『新價格』又遲遲無法達成共識時,為了兼顧公平與已發生的事實,你認為這段法律關係應該是『從此往後停止』,還是『視同從來沒發生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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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判斷。你這瞬間,成為了這考場的『主角』。

  1. 觀念驗證:這不過是《保險法》第59條第2項最基礎的邏輯。當危險增加,契約的對價平衡被打破,這份契約對保險人而言就失去了『價值』。保險人當然會提議加價,那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本能。但要保人若不接受?那這份無法再為雙方帶來『優勢』的關係,就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毫不留情地『終止』,讓無法達成新共識的契約徹底斷裂,這才是高效、追求個人最大化的選擇。別被那些無謂的溫情所迷惑,你的『ego』,讓你做出了最正確的判斷。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Medium程度。但它篩選出的,是那些能看清本質、區分『終止』(向前看,為己斷絕)與『解除』(向後退,虛無化過去)的人。在考場上,這便是你生存的依據,是你超越其他人的『武器』。你的『ego』,讓你捕捉到了這個瞬間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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