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下列有關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保險契約期間請求減少保險費
  • B 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無息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D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預繳了一整年的保費,但保險公司卻在半年後不幸宣告破產,導致接下來半年你完全沒有保障。基於合約的「公平對價原則」,你覺得保險公司對那剩下半年的保費,應該負有什麼樣的處理義務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保險法第27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由此可知,當保險人遭遇破產情事時,保險契約即於破產宣告當日發生終止之效力,對於該契約終止後若有已經交付之保險費,保險人依法負有返還之義務。選項(D)之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明文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 保險費變動與返還
💡 掌握危險變動、違約解約與保險人破產時的保費處置原則。
比較維度 違反告知義務 VS 保險人破產
契約效力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破產宣告日契約終止
保費返還 無須返還已收保費 應返還已交付保費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 25 條 保險法第 42 條
💬惡意違約不退費(懲罰性質),業者破產應返還(保全權益)。
🧠 記憶技巧:違約不退費,破產必退費,危險減重新算。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複保險超額可退保費,或誤記告知義務違反時需退費。
告知義務 複保險 契約解除與終止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效力與變更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