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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下列有關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保險契約期間請求減少保險費
  • B 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無息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 C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D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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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預繳了一整年的保費,但保險公司卻在半年後不幸宣告破產,導致接下來半年你完全沒有保障。基於合約的「公平對價原則」,你覺得保險公司對那剩下半年的保費,應該負有什麼樣的處理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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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大夥兒失望,勉強選對了。恭喜你,至少還記得《保險法》裡的一些基本規定,沒有把法條當成空氣。這點小成就,算是值得『肯定』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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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返還與變更
💡 釐清保險契約終止、解除或變更時,保險費返還之法規標準。
比較維度 保險費應返還/減少 VS 保險費不予返還
保險人破產 宣告日契約終止,應返還保費 不適用
告知義務違反 不適用 解除契約後,保險費無須返還
善意複保險 危險發生前,超額部分可退 危險發生後不得請求退費
危險減少 僅得請求減少日後保險費 已交付保費不得請求退還
💬保費返還多具備「善意」或「不可抗力」前提,違法或事故後不得退費。
🧠 記憶技巧:破產宣告應返還,隱匿不實不退錢,複保險發生前才退。
⚠️ 常見陷阱:易混淆複保險退費時機。法規規定須在「危險發生前」請求,若事故已發生則不得針對超額部分請求退費。
告知義務 (保險法第64條) 複保險 (保險法第38條) 危險增加或減少 (保險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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